對「農村再生條例」的疑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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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知道我們對農村再生條例有多少疑問嗎?這裡列了八條,希望政府好好的看,並且回答:

  1. 針對立法的目的與用意
  2. 所謂的「由下而上」
  3. 無實質效力的社區公約
  4. 產業活化被刪除
  5. 擴大農村的建地面積
  6. 生產與生活分開
  7. 區段徵收
  8. 窳陋地區

一、針對立法的目的與用意

政府宣稱要打造富麗新農村,因此特別制訂此條例,但是:

對於如何振興農村居民的生計、農業產銷等真正重要的「再生」問題,在此條例中並不受重視,而且最後被刪除、被排除。

不重視農村根本的產業問題,而只注重農村外觀與公共設施的建設、修繕,是否真能讓農民「富」起來?
農村外觀上的「麗」,是由誰來決定?「專家」?「設計師」?還是「政府官員」?

馬總統說「農村再生條例關心的是農村,不是農業,也不是農民…」,既然如此,不應該以「再生」為名來蒙騙大眾。

二、所謂的「由下而上」

政府不斷地宣傳「農村再生條例」是要讓社區居民「由下而上」地提出計畫,但是:

社區必須先「整合」出其中一個組織做為「代表」,再提出農村再生計畫,不同的意見在這裡沒有其他機制可以協助進行表達和溝通,弱勢者的意見如何被照顧?
沒有建立社區共識形成的機制,在龐大經費誘引和預算執行的壓力之下,社區組織必然勉強整合或捲入地方派系角力中,這些違背了「社區營造精神」、不是真正的「由下而上」。
社區雖然有提案權,但是否獲得經費補助則是「由上而下」地決定。中央與地方政府按照所制訂的「農村再生『總體』計畫」,來決定社區能獲得「什麼項目」的補助。社區只有提案權,但社區再生的實質行動,卻受制於政府,這會是真的「由下而上」嗎?

三、無實質效力的社區公約

本條例在第17至19條共三條規定社區公約,但是

實際上社區公約除了道德層次上的效用外,並沒有實際法律上的約束力。違反社區公約時,必須有違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,才能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律規定予以處罰。
社區公約對社區內有自主管理的約束力,但是對外來遊客、外來的商業經營者有任何的約束力嗎?

四、產業活化被刪除

雖然條文中有提及應結合農業生產(第4條)、產業活化(第7條、第9條),但是:

明定2000億基金應補助與農業相關之產業活化項目的第14條,在一讀時被刪除。標榜「農村再生」的條例要如何結合農業生產,使農村獲得生機?如何照顧60萬戶農民?
農委會宣稱目前已經有「農業發展條例」在照顧農業生產,但如果「農業發展條例」有效,為什麼還需要另一部法令來讓農村「再生」?
在農村中,佔95%以上的農業經營家戶與土地,反而不是本條例關注的主要對象,到底2000億基金要照顧誰?
農業試驗所在農業生產技術的研究經費上,遠少於水保局一年的委託研究費用(約6億),政府要怎麼樣活化農業?要如何讓農村再生有穩當的「基礎」?

五、擴大農村的建地面積

第25條,要擴大農村聚落的建地面積,但是:

農村人口沒有增加,為何要擴大農村聚落的建地面積?請提出農村人口統計數據,明確說明有此需求。
農民的農地被變更為建地之後,即失去農會會員資格,隨之喪失農保資格、也領不到老農津貼,此條例反而再次剝奪弱勢農民該有的保障。

六、生產與生活分開

第26條,要實施生產與生活的整體規劃與建設,但是:

整體規劃的原則是什麼?農委會宣稱此條文是要保障生產的土地,請政府明確指出要保留多少面積的農地做為生產使用?全台灣有哪些優良的農地要被保護下來?
農業發展條例也在第9條規定要擬定「農業用地需求總量」,甚至也規定農地要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,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,但這些法令政府有遵照在辦理嗎?「農業用地需求總量」到底是多少?
農地上出現的違法農舍,到底問題出在哪裡?政府是不是應該來檢討失職的部份?本條例究竟是在解決農舍凌亂散布現象?還是助長新小型農村社區的凌亂散佈?

七、區段徵收

第23條,要以「區段徵收、土地重劃、協議價購與土地交換」等手段,來擴大建地面積,但是:

「區段徵收」嚴重剝奪人民財產權的保障,此一手段應該在最不得已時實施,第23條中,把「區段徵收」放在最前面是否代表這是最優先可以使用的手段?如果不是,是不是應該要明確訂出「優先順序」?
85年07月05日在大法官會議第409號解釋文公布認為凡對於人民財產權會產生重大影響者,均應以『法律』明確定其具體之要件與程序。舉凡涉及徵收(如土地徵收條例)、重劃(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)與更新(如都市更新條例),均直接以『法律』規定其要件與程序,不再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補充命令。

八、窳陋地區

第31條規定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、衛生或土地利用的「窳(ㄩÚ)陃地區」,土地或建物所有人必須改善,如果未改善,政府會直接進行改善,但所有的經費支出由地主或屋主負擔。但是:

何謂「窳陋地區」?認定標準為何?由何人認定所謂的「整體景觀」?
此條文對於因為經濟困苦而無力整修房舍的人民而言,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壓迫。要求人民負擔修繕費用,看起來公平,但實際上不僅讓窮困的農民在財務經濟雪上加霜,尤其如農民無力繳納之後,主管機關依法又必須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,結果可能逼使窮困農民僅因為礙著都市人或規劃設計者的景觀,再度落得連勉強維繫一個家的農舍反而不保?
農委會主委在回復這個問題時,坦誠表示當初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,願意斟酌修訂。由此可見農村再生條例草擬的過程有多草率、粗糙、沒有仔細瞭解每個農村的差異、每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原因!

回應

Very good post, thanks a lot.

終於看懂,農村陣線的真正關懷。
其實你們比誰都希望農村美麗、富足,農民生活愉快,台灣有足夠的糧食,只是對於這樣的法案,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,有顯得格外的敏感,因此,對於這個法案百般的挑剔與審慎!

我支持你們,因為就是要有這樣深切關心台灣農村的人,你們所把關的法案,總比財團、樁腳與不時人間煙火的官員值得信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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